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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7-27 作者: 灵渠招聘网 | 兴安人才网 浏览量:
实务中,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利用劳动者多得工资的心理或应劳动者要求,与其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导致出现争议。那么,双方签订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是否有效呢?以下由小编简要回答,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声明或协议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社会性,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或者排除。


律师建议:
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不能仅看眼前利益,要做到严格守法,依法用工。只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签订此类放弃社保协议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同时,劳动者还可以以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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