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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吗?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7-26 作者: 灵渠招聘网 | 兴安人才网 浏览量:

劳动法问答|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吗?

有争议,需依据具体地方政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称“《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可见,从法条原文上来看并不存在可以合并使用的情形。网络流传的版本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不少地方法院以及法律专业人士在判决以及说理时还在引用,实际是错误的,该款规定已被废止。该规定目前仅具

有参考价值而不具有实践价值。由此可见,目前对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应当遵循每个地方对于法条原文的理解以及

实践落实的变化。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废止)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譬如黑龙江省便有类似的规定,对于建立托育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日给予女职工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三十分钟;未建立托育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每日不少于两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每日哺乳时间可以灵活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而哺乳时间来回的路途是否计入劳动时间也存在不小的争议。部分地方则有明确的规定。譬如《山西省女职工劳动

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则规定,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

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因此,通常的做法系给劳动者提前一小时下班。


而实操永远比法律规定精彩。


很多HR小伙伴还会经常遇到女职工提出一次性休完每天的哺乳时间,折算下来也有一个月的时间,既可以多陪陪

孩子,又可以晚一个月上班。这样的请求不失为一种解决的办法,但会面临争议,每天一小时的意义更多的是每天

的陪伴。如果集中陪伴可以解决问题,可能失去了立法背后的意义。但也可能给用人单位合理调解班次以及人力资

源带来便利。因此,HR同意员工这样做也具有一定合理性。倘若集中休假中间又安排员工工作,这工资又该如何

计发,是否属于加班费又会产生争议。(可参考《劳动法问答|哺乳时间未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而

让员工休的话又让哺乳时间名存实亡。到底该如何?

综上所述,拒绝员工集中使用哺乳时间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而且通过法条的历史沿革变化分析,不排除立法者

并不支持合并休假的这一实践做法才做出了如此大的改动。

因此,为了尽量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通过书面的方式协商一致约定哺乳时间的使用计划,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后续执行中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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